麥當勞賠償受傷員工21萬,餐飲老板怎樣規避風險?
侯其鋒 · 2019-12-20 10:41:01 來源:紅餐網 6470
我們知道,一旦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就要作出賠償,費用包括其診療費、藥費、住院費等。
法務君發現這樣一個案例:麥當勞一個已到退休年齡的員工在餐廳內受傷,最終,法院判定麥當勞承擔的各項賠償費用為21.8萬元。
不少餐廳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會雇用退休人員作為員工。盡管不用為這類員工繳納社保,但并不意味著他們受傷企業就沒有責任。
當然,我們可以采用其他措施,降低這種賠償風險。法務君今天就詳細說說。
麥當勞員工受傷,賠償金額成難題
2015年8月13日,楊偉芳與麥當勞數碼城分店簽訂《退休人員勞務協議書》,約定楊偉芳在麥當勞數碼城分店工作,勞務期限至2016年8月12日。
雙方約定,若楊偉芳在工作中發生任何意外或受傷事故,必須立即向上級匯報,以便及時根據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016年3月17日晚間,楊偉芳在麥當勞數碼城分店處工作時不慎摔傷致左髂骨疼痛、站立困難,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后住院治療,共住院30天。
2017年4月,因術后取出內固定,楊偉芳再次住院,不過這次時間較短,共住院9天。
兩次就醫的花費,都是由麥當勞數碼城分店支付的,楊偉芳支付了第二次住院治療產生的醫療費8047.1元。在楊偉芳提交的訴狀中,其索要的各項損失賠償超過了49萬元。
麥當勞數碼城分店表示,愿意承擔合理的賠償費用,并且在事后一直與楊偉芳溝通,但楊偉芳的要求超過了合理的范圍、限度,雙方難以達成一致。
麥當勞被判賠償21.8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營養期、護理期、誤工期、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認定楊偉芳的傷殘等級為拾級。
根據該司法所的建議,楊偉芳的后續治療按階段進行:
1.觀察期約2年,費用總計約為4000元;
2.如行全髖關節置換術,約為50000元/次,每15年更換一次;
3.原告的護理期為180日、營養期為180日、誤工期為730日。
楊偉芳為此支出鑒定費4697元。
法院認為,楊偉芳受雇于麥當勞數碼城分店,入職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簽訂了《退休人員勞務協議書》,雙方的法律關系性質為勞務合同關系。
楊偉芳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麥當勞數碼城分店應當依據《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部分條款 ?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 ?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方法 ?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018年1月,法院判決深圳金拱門食品有限公司天安數碼城分店,賠償原告楊偉芳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超過21.8萬元。
因為麥當勞數碼城分店系是金拱門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定,其履行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應由被告金拱門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務君說法
除非雇員故意,其他形式受傷都要賠
餐廳就是一個小社會,其中水電氣的使用幾乎不間斷,高峰期又會人來人往。這樣的工作環境中,員工受到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各位餐飲老板,在做好員工培訓的前提下,還要知曉員工受傷后的責任劃分,已經降低賠償風險的措施。
1.雇用退休人員的利與弊 ?
餐飲企業經常會出現聘用退休人員的情況,甚至有的老板把聘請退休人員作為降低用工成本的途徑之一(人力成本較低且不用購買五險一金),但是法務君需要特別提醒,聘用退休人員,不構成勞動關系,并不等于老板不需要承擔責任 。
這種情況下,雙方的法律關系性質為勞務合同關系,員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老板要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
并且,退休人員和正常員工相比,由于年齡原因、健康狀況原因,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可能性會更大 ,法務君的客戶中,還出現過一個退休人員上班第一天就摔傷住院的案例。
2.雇員受傷的責任劃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
不難看出,雇員在工作中受傷,除非是他自己故意造成的,其他情況老板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
在金拱門這個案件中,被告辯稱“原告的摔倒與其自己在離開廚房過程中慌張有一定的關系,所以原告對因摔倒導致的損失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但這個主張并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3.購買保險,規避風險 ?
除了做好崗前培訓、風險防范等工作外,還可以購買相應的保險,以轉嫁風險。
針對這種情況,比較合適的保險是“雇主責任險 ”,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特別是針對餐飲企業多數無法為員工購買“五險”的現狀,法務君建議老板考慮購買“雇主責任險”,在員工發生問題需要賠償的時候,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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